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朔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6号)
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原则;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相衔接原则;
(五)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一般每年只补助一次。
第四条 朔州市民政局是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低保管理机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区域性水灾、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国家专项救助范围,不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朔州市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时性困难家庭,可实施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重点照顾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因重大疾病、遭遇突发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委(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对于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朔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报批和发放
第十条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当地财政、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较小、救助金额较少的,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次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具体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尽快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机关应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在实施救助时,对同一救助对象和同一救助事由,采取只救助一次的办法进行临时救助。同时,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五)县(区)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既可由县(区)民政局救助机构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发放,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具体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六)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在必要时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主要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各级要按照辖区内城乡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原预算安排高于此标准的县(区)不得减少预算金额。市级财政对经济比较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同时,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公开临时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应收回所领款物,并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办理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