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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8-09-21 来源:朔州市民政局

朔民发〔2017〕113号

 

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生活照料问题,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017年1月1日,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80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4500/人/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每人每年6000/人/年各县(区)政府应从实际出发,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挡,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照料护理费用于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配套资金,落实好工作责任,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新调整后的全自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不得低于现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二)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朔州市财政局 朔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朔财社〔201769),加强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只增不减。

(三)各县(区)务于20171125日前完成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和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711日起执行。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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