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有关业务服务清单(婚姻)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的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三、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四、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五、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登记: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香港居民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结婚登记程序: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11月7日开始,办理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125个国家属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按照最新要求提供材料: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登记所需准备材料:

1.有效护照或有效履行证件;

2.外国公正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是外文的需要翻译成中文。

3.附加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附加证明包含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签署人印签4项文书信息和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签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一般使用包括英文、法文和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

4.核验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就是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的材料。当事人自行核验或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核发的附加证明书核验材料。

此外,中国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双方2寸红底合照3张。

华侨在中国结婚登记所需准备材料:

1.有效护照;

2.外国公正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无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无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外文的需要翻译成中文。

3.附加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附加证明包含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签署人印签4项文书信息和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签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一般使用包括英文、法文和所在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

4.核验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就是核验所在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的材料。当事人自行核验或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核发的附加证明书核验材料。

此外,中国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双方2寸红底合照3张。

二、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

(一)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复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撤销婚姻

《民法典》实施后,民政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统一由法院办理。

四、离婚登记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程序

按照预约受理--冷静期(一个月)--办理期(一个月),超过办理期不再提出离婚申请的视为放弃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的一个月为办理期,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1.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