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4〕7号)。

(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三)《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要求。

(四)殡葬服务规范(民政基本业务规范-省民政厅网站发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申请火化所需要材料

(一)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火化需要资料

持有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字。

(二)非正常死亡人员火化需要资料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并在该证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死者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字。

四、遗体火化流程

服务电话:0349-8880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