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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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强化政策意识,推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城乡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建立并落实低保年审、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低保对象分类管理等各项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定期跟踪、核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四、政策措施

  (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各县(区)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教育等费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各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健全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把核定家庭收入、核实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关键环节来抓,确保低保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查询工作机构,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制定核算和评估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职责。

  (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接收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要在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7日内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委会可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区)民政部门要统一备案的内容、程序及落实备案制度的措施,并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长期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并制定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监察、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HTK〗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经费保障。市、县(区)两级财政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各类保障资金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拨付到位。严禁变更低保资金用途,严禁用低保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欠款,严禁虚报冒领低保资金。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根据上年度城乡低保人数,按照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足额预算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根据城乡医疗、农村五保等供养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四)强化责任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区)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考核。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区)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