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17〕49号

各市民政局、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山西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晋组发〔2011〕20号)和《山西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组通字〔2013〕61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总体要求

  开发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水平,是破解当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重要难题的钥匙,是有效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迫切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坚持保障基层、稳定一线,逐步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规范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拓宽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空间,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体系。

  二、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

  (一)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社会工作职业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各地要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职业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行业标准体系。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明确社会工作领域和类别。

  1、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服务机构、职工权益维护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学校、殡仪服务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企业单位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开展企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试点工作。

  2、加强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要通过在城乡社区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站)”,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街道(乡镇)综治中心、社区综治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基层文化服务机构、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禁毒戒毒机构、灾害救援组织等根据需要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收专业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与专业服务水平。

  3、拓展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岗位。要突出服务类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受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减灾救灾、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社会组织机构,按照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型。

  (三)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方式。各地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相关要求,可以采取吸纳引进、提升转化和政府购买等方式,积极推进相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一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二是采取“先培训、后上岗”的方式,对现有在岗在编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其逐步转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是逐步探索将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机构、城乡社区等面向社会的事务性、服务性、专业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四)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任)。各地要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标准,支持引导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以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工作年限为依据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及晋升标准,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考核评估。各地要研究制定不同领域、不同职级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考核制度。采用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逐步构建社会工作督导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切实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一)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各地要以体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

  (二)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纳入省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各种类型的人才同等对待。要综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岗位性质、能力、工作表现、社会影响力、社会贡献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奖励规定,设置一定的奖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活动,将获选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养范围。要全面落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2〕7号)要求,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被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国家表彰或省级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执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推荐国家表彰或省级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机构等对单位内部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三)努力提高职业地位。各地要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选举进入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自治组织。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优质的专业服务,赢得群众认可,提升专业形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爱基金。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宣传专业社会工作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报道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及最新成就,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关心、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关心人才成长发展。各地要落实国家促进边远贫困和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当地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享受户籍落地、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在选拔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录(聘)用到艰苦地区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在提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时优先予以考虑。对在艰苦地区服务满两年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自愿长期留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当地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其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事宜。要分领域引进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工作教育、实务和督导中作用,大力培养省内各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省内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院校在教育、残障康复、养老、社会救助、医疗等单位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积极选派社会工作管理和实务人才到高校或机构进行培训学习,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水平,助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要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山西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组通字〔2013〕61号)中确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综治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综治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引导作用,联合推进各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实和激励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体系。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在开展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增加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目录。各地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重视解决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问题。民政部门要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力度。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就业。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强化督查落实。省厅会同相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市的先进工作经验、方法。各地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的情况进行自查,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与职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西省委员会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