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山西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决定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省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工作

、实施范围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山西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西省内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及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省内通办范围。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一)国内居民登记条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红底两寸合照。

(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澳门居民应出具: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外国居民应出具: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应出具材料

1、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3、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办理地点

(一)国内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山西省内的居民,可以在本市或者省内任意县级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在朔州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朔州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