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是关爱老年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惠老政策。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3〕49号)要求,为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现就建立全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朔州市户籍的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生投入要只增不减、惠民力度要只强不弱”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之前经济困难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不能简单以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作为津贴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要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三、资金保障
从2024年起,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高龄津贴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共同分担;百岁(含)以上高龄津贴除省级补助资金外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发放管理
(一)高龄津贴发放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初核、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的流程发放。
1.个人申报。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报。申请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自己申报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代为申报人应当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村(居)初核。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的摸底、登记和调查核实工作,建立高龄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做到一人一帐户,一村(社区)一台账。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上报高龄老年人信息,及时核准增减名单,加强动态管理。对上报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并于每月月底前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4.县级审批发放。县(市、区)民政局将乡镇(街道)上报的发放对象审批生成发放对象花名册,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二)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2023年12月31日前满80周岁的,从2024年1月起计发;2024年1月1日后满80周岁的,自满80周岁之日起当月计发。
(三)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复核机制。对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开展1次信息审核认证,时间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完成。
(四)高龄津贴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务于2024年3月30日前完成首次申报、汇总、审定,4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尽快制定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要根据发放高龄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业务工作经费,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高龄津贴日常工作,确保将这项民生政策早日落到实处。
(二)精准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拓宽思路、及早部署。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健、人社等部门的协作,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核查工作,严格申报、逐级审批,防止错报、漏报、多报等情况发生。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对虚报、伪造、瞒报(过世、迁移不报)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予以追回。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庭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答。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宣传公布高龄津贴制度发放的范围、标准等,使老年人及家属知晓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