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0〕51号)有关要求,决定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的15%和20%确定,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6号)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20%,县(市、区)财政负担30%。
二、2023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全省2022年度农村平均低保标准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8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105元/人/月。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标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50%(52.5元/人/月)执行。
三、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143号)要求,及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规范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配套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