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朔州市烛光扶贫志愿者协会连续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朔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