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第二批)

 

经调查,下列2家社会团体连续三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名称

 

1. 朔州市影视戏剧创作与批评家协会

2. 朔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朔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查,下列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1.  朔州市红山荞麦研究所

2.  朔州市中老年旗袍表演队

3.  朔州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朔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